注意!谈建材生意忘记这点会出大事!

   2019-01-12 1170
核心提示:【南阳建材库】2019伊始,水泥熟料开始跌价,过去的2018年因为建材疯涨导致的纠纷不断,小咖今天聊的是政府指导性意见的实际意义
 【南阳建材库】      

2019伊始,水泥熟料开始跌价,过去的2018年因为建材疯涨导致的纠纷不断,小咖今天聊的是政府指导性意见的实际意义。

2019年1月5日起,全国各地水泥价格开始下跌。年关将至,水泥市场需求下滑,各厂家纷纷降价升销量降库存。

谁会想到2018年,水泥、砂石、混凝土等建材涨价幅度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施工企业差点停工。

在市场自身调节出现问题的时候,省政府用看不见的手来试图“解救”危难中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背后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 政府指导意见篇幅过长,下面是小咖进行的归纳分析,想看意见原文请移步政府官方网站 *

指导性意见改编:

如果你是广东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正确的废话,报高了不中标,报低了亏大发。)

签合同的时候,把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约定在合同里,再把调整办法文字化于合同,公平地约定承担涨价风险。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重新协商合同价款。(理是这个理,事就不知道是不是这回事了。)

 

海南的发承包双方在广东的基础上明确提及: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吉林省早在2017年就已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9年1月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

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按照风险分摊原则,由承包人承担5%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后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间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

支持发承包双方积极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若有必要,也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协助调解。

2017年7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争议已提请仲裁或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执行本意见。

细细品味上述指导性意见,不难看出政府希望不合理涨价风险的承担者是承发包双方,引导双方在合同开始签订前谈好风险划分,甚至给出了价差5%的值参照使用。

但市场的波动寄希望于政府发一些指导性意见解决纠纷是不现实的,因为指导性意见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双方未约定调整办法,承包人只能寄希望于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但是这个原则如要援引,需要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还需要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其适用难度太高。一旦被法院确认为一般的商业风险,承包方只能自担。

Tips:

「小咖在这里列举这些政府意见,并不是只想汇总各省住建厅说了什么,而是想让大家明白一件事:地方住建部门的这些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其影响力不会像法律那样被国家强制实施,法院审判时也不一定会作为参考标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才是矛盾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是双方对合作时会产生最坏的情况的约定,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实践中基于双方的信任未签订合同便履行义务,或者说合同约定不明所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真正的信任是,即使我是甲方,但我仍能忍受乙方在合同写下关于我甲方违约的条款,这便是双方合作最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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